对不按照公安机关的决定如实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的处罚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南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及市局各分局刑侦部门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报告义务人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九条 对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不按照公安机关的决定如实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七十三条 有关国家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反有组织犯罪法定职责,或者拒不配合反有组织犯罪调查取证,或者在其他工作中滥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有关措施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本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
受理地点 | |||||||||||||||||||
投诉机构 |
市纪委监委驻南阳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0377-110
|
||||||||||||||||
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