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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校车在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超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罚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各勤务大队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受案1、受案责任:对工作中发现尚不构成犯罪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法制人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并将交通违法证据依法录入公安部统一的《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符合条件的可以要求听证等权利。
决定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数据错误或证据不足的,依程序修正。
送达6、送达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滞纳金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3311305
受理地点
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各执法大队、南阳市行政服务中心、互联网交管12123
投诉机构
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投诉电话
0377-63311305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