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驾驶校车在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超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罚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各勤务大队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
||||||||||||||||||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0377-63311305
|
||||||||||||||||||
受理地点 |
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各执法大队、南阳市行政服务中心、互联网交管12123
|
||||||||||||||||||
投诉机构 |
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
投诉电话 |
0377-63311305
|
||||||||||||||||
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