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防范应对措施的处罚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南阳市公安局反恐怖工作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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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单位及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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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8条第1款的规定: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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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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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依法履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党政纪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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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
受理地点 | |||||||||||||||||||
投诉机构 | 投诉电话 | ||||||||||||||||||
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