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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防范应对措施的处罚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南阳市公安局反恐怖工作支队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单位及个人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8条第1款的规定: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受案1.受案责任:南阳市公安局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受案。
调查2.调查责任:南阳市公安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审查3.审查责任:南阳市公安局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6.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反恐管理处罚法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七日内,新野县公安局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的,应当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对不依法履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党政纪处分。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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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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