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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镇困难职工居民解困脱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阳市城镇困难职工居民解困脱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市城镇困难职工居民解困脱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1日



南阳市城镇困难职工居民解困脱困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深化社会救助制度改革部署要求,织密织牢民生保障网络,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强全市城镇困难职工、居民解困脱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设现代化省域副中心城市的奋斗目标,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新发展理念,进一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完善城镇困难职工、居民统一排查认定,统筹政策资源,分类精准施救,动态监测管控和常态化帮扶救助解困机制,实现常态化精准救助,构筑南阳城镇困难职工、居民“两有四保障”(即有稳定的生活来源,有稳定的住所,保教育、医疗、就业、养老)解困脱困体系。

二、总体原则

(一)坚持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城镇困难职工、居民解困脱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整合民政、住建、医保、教育、人社、工会、残联等部门救助保障政策、措施,综合考虑“两有四保障”,统筹纳入,同步落实。

(二)坚持兜牢底线。充分发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兜底作用,切实保障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基本生活。

(三)坚持信息共享。坚持部门信息共享、协同联动,避免各自为政、重复救助、救助资源分配不均衡等问题。

(四)坚持精准施策。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建立跨部门、多层次的申请救助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机制,确保帮扶救助对象精准认定、政策精准实施。

三、解困脱困对象

具有南阳市城镇户籍的困难职工、居民均可申请。重点对以下六类群体开展解困脱困工作:

(一)城镇特困供养人员;

(二)纳入城镇低保且具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但未实现充分就业的困难职工、居民;

(三)因各类因素造成家庭实际收入或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困难职工、居民;

(四)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因下岗失业、重大疾病、子女教育、意外灾难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居民;

(五)患重特大疾病、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导致家庭支出突增,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居民;

(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特别是化解过剩产能、处置“僵尸企业”、企业兼并重组和破产清算过程中,因下岗失业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居民。

四、工作措施

(一)精准识别

按照“分级负责、精准识别、一户一档、动态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核查机制,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做好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家庭基本信息数据比对和信息共享工作,依托民政部门低收入家庭信息核对平台及相关部门信息数据库,实现对申请救助家庭户籍、社保、工商、税务、婚姻登记、房产、车辆、公积金、金融等信息准确共享,提高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审核审批精准度,杜绝骗取、冒领帮扶救助资金等违规行为。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信息核查,全面了解城镇困难职工、居民真实状况,深入分析致困原因,摸清帮扶需求,找准解困脱困措施,因户施策,分类帮扶,做到一户一档案、一户一计划、一户一措施。

(二)严格程序

采取条块结合的办法,对申请家庭或个人进行全面筛选认定。

1.辖区筛选认定。社区(村)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困难职工、居民的筛选认定。社区(村)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所属街道(乡镇)进行复核。街道(乡镇)复核后出具意见,拟订初步救助方案,并将复核意见、救助方案和相关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至县级城镇困难职工居民解困脱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解困办)。

2.部门筛选认定。商务、工信、供销社等存在困难职工的部门负责本部门城镇困难职工筛选认定。申报对象向所属部门提出申请后,由本部门组织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至县级解困办。市直部门困难职工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部门所在地的县级解困办。

3.行业筛选认定。民政、残联、工会等行业部门按照本行业救助保障政策规定,负责进行低保、特困、残疾、困难职工等对象的筛选认定,出具认定结果,并将认定结果和相关材料统一报送至县级解困办。

县级解困办收到街道(乡镇)、部门、行业报送的材料后,定期统一组织综合审核确认工作,确定救助对象名单,依规进行公示,逐户建立档案,及时录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

(三)分类施策

1.基本生活帮扶

(1)民政救助:①低于城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要求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发放低保金。②对符合城镇特困供养标准的纳入特困供养救助范围,发放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和护理补贴,并根据帮扶对象身体条件和个人意愿,实施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③符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政策的未成年人纳入相应保障范围,按规定实施抚养、托养等养育工作,并发放基本生活费。④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城镇困难残疾人,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⑤受艾滋病影响人员定期发放基本生活补助。⑥对发生急难性、突发性事件和刚性支出较大的家庭或个人依规进行临时救助。

(2)工会救助:符合工会救助政策的困难职工,纳入工会救助帮扶系统。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住房、取暖降温等方面生活保障。

(3)残联救助:①为符合程序标准、自愿申请的城镇困难职工、居民中的残疾人,办理相应等级的残疾人证。②为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家庭中有需求的重度残疾人免费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4)人社救助:依规对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

(5)退役军人事务救助:对城镇困难职工、居民中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参试退役军人、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

(6)自然灾害救助:①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将符合条件的受灾城镇困难职工、居民纳入灾害应急救助范围。②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将符合条件的受灾城镇困难职工、居民纳入生活困难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范围。

(7)电力补助:对纳入城镇低保的城镇困难职工、居民,每月可免费用电10千瓦时。

通过以上救助帮扶措施,使城镇困难职工、居民人均月收入达到630元以上,使其在无其他家庭收入的情况下,保证正常生活的经济来源。

2.住房帮扶

(1)住建救助:①符合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城镇低保无房家庭等城镇困难职工、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可优先分配。②若保障房暂无房源,可申请临时租房,由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当地房屋租金水平制定标准给予每人每月定额临时租房补贴。③为受灾对象户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2)残联救助:为有需求且符合改造条件的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落实无障碍改造。

通过以上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等措施,加大对城镇困难职工、居民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力度,使城镇困难职工、居民有稳定适宜的住所。

3.教育保障

(1)教育救助:①学前教育。我市具有正式学籍的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家庭在园儿童,可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不低于400元。②义务教育。我市具有正式学籍在校的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家庭学生,在免除学杂费和教科书费的基础上可申请生活补助,标准为寄宿生每生每年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非寄宿生每生每年小学500元、初中625元。③普通高中教育。我市具有正式学籍在校的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家庭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并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家庭残疾学生学费、住宿费。对于在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家庭残疾学生,按照当地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免学费、免住宿费标准予以免除。④中等职业教育。我市具有正式学籍在校的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家庭学生,免除公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费,对于在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对我市具有正式学籍在校的一、二年级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家庭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⑤高等教育。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就读学校申请国家助学金。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南阳籍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含预科生)和南阳籍在高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2)民政救助:①“福彩圆梦 孤儿助学”项目。为年满18周岁的孤儿就读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提供每人每年1万元助学保障。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将年满18周岁考入普通全日制本科院校(有条件的地方可放宽为考入普通全日制大专院校)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助学保障范围,资助标准根据当前筹措资金情况制定。③“情系学子 福彩圆梦”项目。将家庭贫困应届大学生纳入救助范围,救助标准根据当年资金拨付情况制定。

(3)工会救助:符合条件的纳入常态化助学救助项目保障范围。主要用于在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上学期间所需生活费、路费和其它必要支出。

(4)妇联救助:符合条件的纳入“春蕾计划”助学项目,资助对象由筹款组织申报。资助标准根据河南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明确的标准执行。资金来源为社会捐赠,当年资助对象人数按照当年筹措资金数额确定。

(5)残联救助:为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家庭中考入普通高等院校及特殊教育学院的残疾大学新生予以一次性入学资助2000元。

(6)慈善组织救助:符合条件的纳入我市“金秋助学”公益助学活动,根据当年的资金筹措情况制定资助标准。

通过以上措施,使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家庭子女就学有保障,不因教育支出过大导致生活陷入困境,解决其因就学返贫致贫问题。

4.医疗保障

(1)医保救助:①困难职工、居民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经民政部门对困难身份认定后,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②落实慢性病政策待遇。对于患慢性病的城镇困难职工、居民,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具有鉴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受理参保群众门诊慢性病的申请鉴定工作,指导定点医疗机构依据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享受报销待遇。③认定的困难职工,因企业欠缴职工医疗保险费,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自愿放弃和中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由本级财政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期内(原则上为每年的9-12月),根据认定身份的不同按规定进行分类资助。认定的困难居民(须是在城镇生活,具有城镇户口,农村无耕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本级财政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期内,根据认定身份的不同按规定进行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④倾斜救助。对市域内和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达到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年度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2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0%的倾斜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

(2)卫健体救助:①开展健康体检及健康巡诊。为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由所在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派出医务人员每季度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的困难职工、居民至少进行一次面对面的随访服务,免费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一次健康体检服务。②为纳入城镇低保范围且符合条件的适龄妇女免费开展“两癌”筛查。③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做到应签尽签,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3)财政救助:统筹缴纳意外伤害保险。由本级财政为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及其家庭成员每人每年缴纳意外伤害保险金30元。

(4)民政救助:①城镇困难职工、居民中的特困供养对象、孤儿、重度残疾人员、重症慢性病人员、失能半失能人员、孤寡老人“六种情形”人员可以入住相应重度残疾人照料康复中心、市精神卫生福利中心等,进行集中托养、康复。②在市域内住院治疗的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可享受“政福保”工程相应救助政策。③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为0-18周岁孤残儿童进行医疗康复救治。

(5)残联救助:为监护人有康复意愿,能够按照相关要求配合做好康复训练的0-14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救助。

通过以上综合措施,使我市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保障,重大疾病有救助,意外伤害有保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享受,专项救助康复有措施,困难职工、居民的健康权益得到保障。

5.就业保障

(1)人社救助: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可安置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家庭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失业或未就业劳动力就业。②为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困难职工、居民开展技能培训并发放相应补贴。符合相关条件并取得就业创业培训合格证的,发放就业创业培训补贴。③鼓励引导兴办企业,扩大就业市场。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按规定给予个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支持。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可以申请求职创业补贴,一次性2000元/人。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职工、居民首次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可向营业执照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开业补贴,补贴标准为5000元。④鼓励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职工、居民。新招用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职工、居民,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者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职业培训补贴相应标准的80%执行。⑤鼓励人力资源机构为帮扶对象就业提供优质服务。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开展职业介绍服务后实现就业3个月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服务机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职业介绍补贴)。

(2)企业救助:引导和鼓励当地企业优先安排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家庭闲置劳动力就业,企业每安排一人长期稳定就业的(需签订并实施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当地财政统筹考虑给予企业一定补助。

通过以上措施,为有劳动能力的失业无业城镇困难职工、居民提升就业技能,提供就业渠道,鼓励企业优先招用城镇困难职工、居民,从根源上解困脱困。

6.养老保障

(1)民政救助:①健全养老体系,将城镇困难职工、居民中的老年人纳入到养老保障体系中。城镇困难老年人可申请入住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享受生活照顾、保健康复等全日托养服务。②城镇困难老年人可在本辖区内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享受膳食供应、休闲娱乐等日间托养服务。③居家养老的城镇困难老年人可通过智慧养老服务平台申请“六助”(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上门服务。④可根据年度计划按照每户3000元的标准对城镇困难老年人实施家庭适老化改造。

(2)社保救助:①做好城镇困难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征缴计划推送工作,并联合税务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征收清欠。②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群体,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数额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实际确定。

通过以上措施,使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基本养老得到保障,保障性养老政策落实到位。

(四)动态管理

1.主动发现。社区(村)在日常走访中发现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生活困难的,要主动上门告知政策,及时上报街道(乡镇)解困办;单位(企业)发现需救助困难职工要及时上报县级解困办,县级解困办及时交户籍地街道(乡镇)解困办核查;同时常态化通过信息比对等方式发现疑似对象户,由信息比对部门反馈至当地县级解困办,由县级解困办交办相关街道(乡镇)进行核查。

2.加强监测。对已经纳入帮扶范围的城镇困难职工、居民,重点监测现行救助政策是否落实到位,基本生活是否还存在其它困难;对已申请未纳入帮扶范围的困难群众,重点监测其家庭状况变化情况,一旦发现符合救助条件,及时启动救助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相应救助帮扶范围。

3.平稳退出。经帮扶致困因素已经稳定消除、收入持续稳定且超过当地城镇低保标准、“两有四保障”持续稳固半年以上,可按程序予以退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成立南阳市城镇困难职工居民解困脱困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副书记、市长任组长,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分别任副组长,市直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设置专门办公机构和岗位,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统筹推进城镇困难职工、居民解困脱困工作,参照市级成立相应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定期研究推进解困脱困工作。

(二)统筹分类保障。市城镇困难职工居民解困脱困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整合民政、医保、教育、住建、人社等23个行业部门救助保障政策,由市直相关部门制定分类施助的具体政策,在全市范围实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市级制定分类施助的具体政策,结合帮扶对象实际需求,综合确定保障方案,分类施策,精准救助。

(三)加大投入力度。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政策、资金支持,加大综合社会保障力度。财政部门要将城镇困难职工、居民解困脱困工作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合理安排相应资金,确保城镇困难职工、居民解困脱困政策全部落实到位、人员救助到位、“两有四保障”保障到位。

(四)开展结对帮扶。对经识别认定为城镇困难职工、居民的,由县级解困办根据本地实际,逐户明确帮扶责任人。帮扶责任人每月至少入户走访1次以上,根据帮扶人任务清单开展帮扶活动。帮扶责任人工作调动的,由原单位明确新的帮扶责任人进行帮扶。

(五)严格督导考评。建立完善城镇困难职工、居民解困脱困工作督导考评机制,将城镇困难职工、居民解困脱困工作纳入全市大抓积分考核管理,明确工作目标,细化、量化考核指标。市委市政府督查局要对各级各部门政策落实、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通报,因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附件: 1.南阳市城镇困难职工居民解困脱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docx

    2.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审核审批表.docx

    3.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入户调查表.docx

    4.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帮扶措施明白卡.docx

    5.县(市、区)城镇困难职工居民信息台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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