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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临时牌证核发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大队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新车出口销售的; 
  (四)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五)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送达 4.送达责任:出具许可材料,并送达申请人确认信息。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监管执行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一)违反规定为被盗抢骗、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
(二)不按照规定查验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
(三)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四)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
(五)违反《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
(六)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
(七)与非法中介串通牟取经济利益的;
(八)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
(九)违反规定侵入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十)违反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机动车登记信息的;
(十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经营活动的;
(十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
(十三)强令车辆管理所违反本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3311305/63311306
受理地点
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大队各业务办理点
投诉机构
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3311305/63311306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