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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大队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实施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受理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审查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决定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法律依据和和规定时限出具认定意见书或发放(注销)有关登记证件。
送达 4.送达责任:按照法定时限和程序送达。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一)违反规定为被盗抢骗、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
(二)不按照规定查验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
(三)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四)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
(五)违反《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
(六)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
(七)与非法中介串通牟取经济利益的;
(八)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
(九)违反规定侵入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十)违反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机动车登记信息的;
(十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经营活动的;
(十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
(十三)强令车辆管理所违反本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3311305
受理地点
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大队各业务办理点
投诉机构
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投诉电话
0377-63311305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