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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大队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实施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查,确认申请人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审查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决定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法律依据和和规定时限出具认定意见书或发放(注销)有关登记证件。
送达 4.送达责任:按照法定时限和程序送达。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一)违反规定为被盗抢骗、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
(二)不按照规定查验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
(三)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四)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
(五)违反《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
(六)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
(七)与非法中介串通牟取经济利益的;
(八)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
(九)违反规定侵入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十)违反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机动车登记信息的;
(十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经营活动的;
(十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
(十三)强令车辆管理所违反本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3311305
受理地点
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大队各业务办理点
投诉机构
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3311305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