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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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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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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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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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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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制发批准文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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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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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施工作业单位;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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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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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经许可的建设工程,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对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及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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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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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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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发放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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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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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依法履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党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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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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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投诉电话:0377110、交通管理支队投诉电话:03776331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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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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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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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一)违反规定为被盗抢骗、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
(二)不按照规定查验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
(三)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四)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
(五)违反《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
(六)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
(七)与非法中介串通牟取经济利益的;
(八)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
(九)违反规定侵入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十)违反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机动车登记信息的;
(十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经营活动的;
(十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
(十三)强令车辆管理所违反本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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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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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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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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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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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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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意见及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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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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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
0377-6331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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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大队各业务办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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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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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331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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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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