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防范非法宗教和邪教渗透校园,坚决向校园传教说“不”
国家安全关乎国家兴亡,更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为提高广大师生防范非法宗教、抵制邪教的意识和能力,下面整理了防范非法宗教与邪教的安全知识,快来一起看看吧!
什么是非法宗教和邪教 1.什么是非法宗教? 指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法律、条例、规章的宗教活动。 2.主要表现形式 (1)未经批准,擅自兴建、设立、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 (2)未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组织、主持宗教活动。 (3)未经批准,擅自从外地请宗教教职人员,跨地区进行宗教活动。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讲经布道、播放宗教音像制品、散发宗教宣传品。 (4)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国外宗教组织或个人用于宗教事务的捐赠。 (5)未经登记和批准,私设活动点,随意发展教徒,自封传教人。 (6)传播邪教,破坏正常的宗教秩序。 (7)以讲经为名,蓄意歪曲经文教义,宣扬破坏民族团结、分裂祖国统一的言论,破坏社会安定。 (8)利用宗教进行其他危害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的活动。 3.什么是邪教? 邪教是冒用宗教、气功或其它名义标榜、神话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4.邪教有哪些特征? 邪教的主要特征是崇拜教主、编造邪说、精神控制、敛收钱财、秘密结社、危害社会。 5.邪教的本质是什么? 邪教的本质是反社会、反科学、反人类。 非法宗教和邪教的危害
第一,危害国家政治稳定。表现在:破坏国内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向公职部门渗透,侵蚀国家机构;挑战现行政治体制,反对国家政权。
第二,危害国家经济秩序稳定。表现在:非法敛财,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进行经济犯罪,破坏社会生产及财政金融秩序。
第三,危害社会秩序稳定。表现在:破坏社会治安;蔑视法律,危害公共秩序;诬告滥诉,干扰司法正常进行;毒化社会风气;干涉婚姻,违背人伦,破坏家庭。
第四,危害社会思想稳定。表现在:编造歪理邪说,制造思想混乱;制造恐慌心理和恐怖气氛;反科学、反文明,亵渎人文精神。
第五,践踏人权。表现在:残害生命,践踏人的生命权;扼杀自由,侵犯人的政治权利;诋毁宗教,伤害信教群众的名誉权。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关系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关系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
宗教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国家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党内团内法规规定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有关规定: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第十六条规定:违反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或者留团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十七条规定:对信仰宗教的团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团组织帮助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团;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 《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条规定: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互联网宗教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利用宗教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宣扬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狂热的; (二)利用宗教妨碍国家司法、教育、婚姻、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 (三)利用宗教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或者利用宗教损害公民身体健康,欺骗、胁迫取得财物的; (四)违背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五)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和睦相处的; (六)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损害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 (七)从事违法宗教活动或者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便利的; (八)诱导未成年人信教,或者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的; (九)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经销、发送宗教用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的; (十)假冒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活动的; (十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方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