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企安商|南阳经侦重拳出击 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经济犯罪
警企服务工作站成立以来,南阳公安经侦部门常态化开展企业走访、送法入企、风险提示、线索收集排查、防范宣传等各项工作,持续保持对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类经济犯罪“零容忍”的高压打击态势,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一次企业走访过程中,方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获取到一条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线索,经过缜密侦查、连续奋战,成功破获一起民营企业内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有力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
利用职务权力,企业中层变身“索贿者”
2025年5月,方城县公安局经侦民警前往辖区某公司开展常态化走访,据企业负责人反映,近期经常收到供货商反映,该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在原料采购和把关时存在索要“好处费”现象。这一情况引起警方高度重视,方城经侦立即对该线索展开受案调查。
为快速锁定犯罪嫌疑人,方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组织精干力量组成专案组,通过深入企业,调取销售记录、发货单据、仓库出入库台账以及相关人员资金流水,进行数据摸排对比和人员走访询问,专案组昼夜奔波,辗转四川、山东等多地市,全面调取案件相关证据,通过对相关账户流水层层研判、抽丝剥茧,办案民警发现该公司中层田某及其关联资金账户收入异常,并且,其经手的原材料进货价格对比市场价虚高,存在较大作案嫌疑。
田某,历任该公司销售科副科长、化验室主任等职务,主管、负责、经办所需原材料质量检测化验、掺加搅拌检测及生产使用工作。供货公司向该公司销售原材料,首先要由田某负责对供货公司的产品小样进行检测化验,检测化验产品质量合格后,该公司和供货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购进,原材料发货到该公司,必须有田某负责检测并签名的质量检测报告及在入库单“验收”栏签名收货入库。
经警方调查,田某利用其经办的原材料质量把关等职务上的便利,在采购原材料过程中,以送检样品质量不合格,达不到生产要求为由,向供应企业索要“好处费”,在掌握了大量案件证据后,方城县公安局经侦部门立即采取行动,对犯罪嫌疑人田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经警方进一步调查发现,自2017年底至案发,田某使用其亲属的个人账户,用同样手段向多家供货商索要“好处费”,金额高达140余万元,数额巨大。
个人贪欲膨胀,最终身陷囹圄
犯罪嫌疑人田某本是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却因贪图私利,将公司赋予的采购和质检职权异化为个人牟利的工具,导致公司利益受损,自己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近日,方城县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田某家属将田某140余万元违法所得全部退缴,案件侦破后,供料企业主动将原材料价格每吨下调近千元,仅此一项每年为企业节约采购成本300余万元,成功帮助企业避免了经济损失,降低了生产经营成本。同时,本案的成功侦破也再次为民营企业内部工作人员敲响了警钟!一次次的“伸手”,最终换来的必将是身败名裂和法律的严惩!
提升防范意识,共筑安全防线
为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南阳经侦民警向广大企业管理和从业人员作出以下提示:
1、严控实物原材料进料流转:对高价值原材料、成品,建议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落实“双人验收、双人入库”,确保实物入库必须凭有效、经审批的进料单并做好详细记录(包括规格、数量、重量、签收人等)。
2、强化原材料进料过程监管:建议建立客户信息备案与审核机制,所有交易对象必须经过公司审核确认,进货原材料价格实时透明。
3、加强员工法治与警示教育:定期组织关键岗位人员(如销售、仓管、物流等)学习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通过以案释法,深刻揭示违法犯罪的法律后果和个人代价,时刻警钟长鸣。
4、广大从业人员要恪守职业底线,珍惜职业生命:务必清醒认识到,利用职务便利侵害企业利益是严重犯罪行为,绝非简单的“占点小便宜”。
5、时刻提高警惕抵制诱惑:对他人提出的违规操作要求要坚决拒绝,并保持警惕,妥善保管好自己掌握的客户信息、销售数据、公司印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