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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淅川县看守所罪犯刘鹏升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时间:2024-12-26 来源:

刘鹏升,男,汉族,初中文化,1988年2月10日出生,住淅川县仓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9月25日被淅川县人民法院以〔2020〕豫1326刑初713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2024年12月16日至2025年3月15日,在淅川县看守所留所服刑。

因罪犯刘鹏升患有《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我局决定自2024年12月18日对罪犯刘鹏升暂予监外执行,现将监外执行决定书予以公示。

 

南阳市公安局

  2024年12月26日


关于对淅川县看守所罪犯刘鹏升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责任编辑:时天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