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7日
南阳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更新步伐,拓宽安置渠道,满足被征迁群众多样化安置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不含职教园区和官庄先进制造业开发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集体土地上涉及房屋补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房票安置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稳妥有序推进。区政府(管委会)为实施主体,市住建部门统筹协调,市自然资源、财政、税务、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配合,确保房票安置工作顺利推进。
第二章 房票与房票安置
第四条 房票是对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的结算凭证。房票票面金额由房屋安置补偿权益按货币量化后确定,具体包括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货币量化、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及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各分项金额明细应一并载于票面。
第五条 房票安置是指将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在房票房源库自行选定房屋(含住宅与非住宅及配套储藏室、车库等,下同)的一种产权调换安置方式。
第六条 房票持有使用期限自征收人开具房票之日起算,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具体使用期限由各辖区根据征收项目情况自行确定。
第七条 房票由市住建部门统一印制,实行实名制,不得质押、抵押。
第八条 房票安置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原则。
第三章 房源库的建立与更新
第九条 市住建部门公开向信誉好、项目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征集房源。经政府议定优惠价格后,将中心城区内的新建商品现房确定为房票安置房源。
第十条 市住建部门建立统一的房票房源库,及时归集房源,在市住建等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楼盘位置、房屋价格、优惠幅度、交付日期等,并实时更新。
第十一条 对列入房源库的项目,售房企业应在项目售楼现场公示相关信息,供被征收人选择。
第四章 奖励和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按照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采用房票安置的,安置补偿权益按照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计算后,由征收人再给予不超过安置补偿权益金额10%的政策性奖励和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一并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具体补助、奖励标准由区政府(管委会)在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时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 房票持有人不受行政区域限制,可在房源库自主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选购商品房。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房的,凭不动产证书或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按照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已出生的子女,可在义务教育阶段内保留原征收区域所在学区的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超出房票票面金额的贷款,无购房贷款记录或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可享受现行首套房贷款利率。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已有住房的,可以将房票在原核发部门登记备案后转让给第三人使用(不含境外人员),转让后的房票只能全额用于购房,不得再次转让,使用期限承接原房票的剩余期限。
第五章 房票的核发、使用与结算
第十七条 区政府(管委会)为房票核发人,负责本辖区房票核发的具体工作。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各自安置任务,及时足额筹措房票资金存入征迁项目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保证及时兑付。
第十八条 房票核发使用流程:
(一)被征收人确认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二)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搬迁,领取房票;
(三)持票人在房票安置房源库中自主选择房屋,凭房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选定商品房;
(四)持票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在房票上对购房人、房屋坐落、实际使用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账户等信息进行签注,并签名盖章。
第十九条 房票结算流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持签注后的房票,向房票核发人申请拨付资金;
(二)房票核发人根据拨付资金申请,核对资金划入账户,准确无误后将申请金额拨付到房票上注明的收款账户;
(三)首付资金到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及时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四)房票资金结算方式:房票核发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拨付资金申请,30日内将首付30%的资金拨付至房票上注明的收款账户,剩余资金60日内付清。
第二十条 房票票面金额低于购房款的,房票不得拆分使用。票面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足部分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一条 购房款达到房票票面金额的90%及以上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拨付资金时,会同被征收人一并申请领取票面金额剩余部分,房票核发人应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 购房款未达到房票票面金额的90%时,房票核发人按余额核发新的房票交付被征收人,新房票与原房票使用期限保持一致;被征收人也可申请领取扣除相应比例的政策性奖励后的剩余资金。
第二十三条 房票逾期未使用的自动失效,视同被征收人自行放弃房票安置相应的政策性奖励,按照原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货币补偿。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积极支持房票安置工作,保证房源真实,信守承诺,严格按照房源库公示内容,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维护持票人的合法利益。对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的,由住建部门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资格,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直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房票安置相关政策,管好资金,抓好落实。对弄虚作假、套取安置补偿资金,或擅自突破政策标准、拒不执行相关规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宛城区、卧龙区政府,高新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一个项目作为试点,实施房票安置。其他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具体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有关事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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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解读: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