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淅川县看守所罪犯肖保安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时间: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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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肖保安,男,汉族,初中文化,1968年8月22日出生,家住淅川县毛堂乡窑沟村。因危险驾驶被淅川县人民法院以(2024)豫1326刑初108号判决书判处拘役两个月,刑期自2024年3月28日至5月27日,在淅川县看守所留所服刑。
因罪犯肖保安患有《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我局决定自2024年5月9日对罪犯肖保安暂予监外执行,现将监外执行决定书予以公示。
南阳市公安局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