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适老模式 无障碍阅读
您好,欢迎您访问南阳市公安局门户网站!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今天是:
首页 > 常见问题

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几类情形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3-06 来源:中国政府网 阅读次数: 【字体: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十四条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一)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二)自诉案件,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四)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公安部

2021年05月07日


版权所有 © 2020 南阳市公安局 ALL Right Reserved

主办单位:南阳市公安局 办公地址:张衡路1号 电话:0377-61220110

豫公网安备 41130202000018号 ICP备案:豫ICP备05017951号 网站标识码:4113000042

网站地图

访问统计:

关闭

公安局微博 公安局微博

公安局微信 公安局微信

公安局抖音 公安局抖音

公安局头条 公安局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