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阳市税费共治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税费共治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阳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5日
南阳市税费共治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1〕12号),落实《河南省保障税收服务发展条例》,全面加强税费征收管理,依法规范税费数据共享,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协税护税职能,着力构建“以数治税”的税费征管新格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费,是指由税务部门征收的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税费共治,是指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税费管理和服务的需要,加强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司法保障、国际税收合作,与税务部门开展税费数据共享、分析、疑点数据核查和风险应对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税费共治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财税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司法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税费共治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税费共治工作。
税费共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负责税费信息共享、政策实施、考核监督等,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税费共治工作(见附件1)。
第五条 各级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费共治工作,定期或者实时与税务部门共享税费关联信息,支持、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费征收管理共治工作。
第二章 税费共治职责
第六条 部门协作职责包括:
(一)政务服务和大数据部门应当协助税务部门推进智慧税务建设,依法规范数据管理,实施相关税费数据集中,开展税费数据共享共用。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财政、人行部门应当与税务部门加强社保、医保信息共享,推进缴费方式改革,积极支持税务部门开展征收管理工作。
(三)公安、财政、商务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协助税务部门加强重点领域税收风险防控和监管,加强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虚开骗税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的监督检查,完善预防性制度措施。
(四)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税务部门的信息交换、联动执法、协同监管,协助税务部门加强对企业、个人办理股权变更等环节的税收控管;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时,应当查验企业税费清算证明。
(五)商务、财政部门应当配合税务部门推动全国发票电子化改革。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动产登记服务机构应当与税务部门加强房产土地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房屋交易网签备案、不动产登记办税等方面的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研究推广房地产交易税收一体化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验与该不动产相关的完税凭证、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经查验已经履行申报缴纳义务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权属登记。
(七)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结合环境保护管理,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传递和复核反馈等相关工作协作机制,协助税务部门加强相关税收征管。
(八)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为同级税务部门查询本地工程造价信息提供协助,在税务部门对房产扣押、查封、拍卖及开展房地产和建筑安装业税收管理时予以协助。
(九)商务、市场监管、财政、税务、公安、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持续完善加油站税控云平台建设,强化数据分析利用。
(十)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涉税涉费违法违规事项时,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将依法应当由税务部门处理的事项及时移送税务部门,并在工作中予以协助。
(十一)金融部门应当协助税务部门,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银税联席会议机制,促进“银税互动”积极健康发展。
(十二)统计部门与税务部门应加强税务统计标准与国家统计标准衔接。
(十三)公安部门应当与税务部门健全完善联合办案机制和警税联合协作机制,定期召开警税联席会议,强化派驻联络机制运转,持续加大科技化、信息化运用。依托警税协作平台,实现税务、公安部门涉税涉费案件信息互联互通,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
(十四)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税务部门联动,协助税务部门维护税费征收秩序。
(十五)税务部门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十六)外汇管理部门如发现异常或违规企业,应及时向同级税务部门进行通报,并开展联合监管。
(十七)自然资源和规划、国防动员(人防)、水利、林业、城市管理和残联等部门应当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定期传递机制,及时向税务部门传递已划转非税收入项目的费源信息,共同做好各项非税收入的规范征缴工作。
(十八)税务部门依法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时,受托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对受托部门(单位)代征行为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并及时支付委托代征手续费。受托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规定,依法代征税款,不得擅自不征、少征或多征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延迟解缴税款。
第七条 社会协同职责包括:
(一)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各行业税费政策培训和纳税缴费咨询辅导,解决行业普遍性涉税涉费问题。
(二)发挥涉税涉费中介组织专业服务作用,支持第三方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在优化纳税服务、增强税法遵从、提高征管效能方面的专业优势和人才优势。
(三)坚持鼓励、引导与规范相结合,通过行政登记、实名制管理、信用评价等措施,加强对涉税涉费中介组织的执业监管和行业监管。
(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税法宣传,把税法宣传纳入各级普法规划,推进税费法律法规进机关、进校园、进社会、进企业,提高全社会依法纳税缴费意识。
第八条 司法保障职责包括:
(一)检察院应当加强与税务、公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充分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平台,畅通信息渠道,发现负有税费监管相关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责的,应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在办理涉税涉费案件过程中,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规范企业税费管理,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优化营商环境。
(二)法院应当与税务部门建立强制执行与税费征缴协同机制和破产企业涉税涉费问题协同处理机制,在拍卖、变卖、清算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当通知税务部门参加,保障国家税费收入及时入库;涉税涉费企业的税收罚款,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协助执行,依法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条 商务、海关和物流口岸部门应当协助税务部门强化国际税收及对外贸易合作,推进“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建设,深化跨境利润水平监控和反避税调查;协助税务部门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便利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实现对外贸易促稳提质。
第三章 税费数据共享
第十条 税务部门履行税务管理等职责时,需要依法调查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涉税涉费当事人与纳税缴费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向税务部门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税务部门应当加快融入数字政府建设,在确保数据安全的条件下,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经济社会管理需要,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税收相关数据等信息,并建立常态化数据共享机制。
第十一条 涉税涉费数据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财政、税务部门制定(见附件2),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税费数据目录,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数据。
涉税涉费信息按照其产生的生命周期,按月(季、年)或者实时进行传递共享;税费信息的具体范围、方式、格式、标准等,由财政、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单位)协商确定;本条未列举的税费信息,根据实际需要由财政和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税费征收管理共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税费共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税费共治职责,对税费共治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十三条 税费共治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税费共治工作联席会议,统筹推进税费共治工作。
第十四条 税费共治工作实行联络员制度。各级相关部门(单位)要指定1名分管领导和1名联络员负责税费共治工作,承接协调本部门(单位)所有相关税费共治工作事项,实时处理解决相应问题。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税费共治经费保障机制。我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税费共治机制的运行提供经费保障,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将税费共治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税费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建立健全税费信息传递工作机制,督促各相关部门(单位)及时共享交换税费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利用政府统一建设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建立常态化数据互联共享机制。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共享安全责任制度。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保密安全职责,明确数据提供、使用、管理等双方的义务和责任,防止数据泄露、滥用、篡改,防范网络攻击入侵、非法访问,保证不将共享数据提供给第三方,防止共享数据违规截留和商业化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应当依法保密,并确保信息安全。
法律法规规章对数据共享安全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税费共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范围,对负有税费共治职责和任务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参与税费共治情况和工作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税费共治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政务督查范围,定期通报督查结果。
第十九条 各级税务部门应当完善涉税涉费信息分析应用机制,加强统计分析,强化分析应用成果,定期向同级政府汇报相关信息提供、分析和成果等情况。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单位)未履行保密义务或违规使用税费数据侵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准确提供税费信息造成税费收入损失的,对相关部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运用云计算大数据开展综合治税工作的实施意见》(宛政办〔2016〕59号)废止。
相关推荐:
视频解读: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税费共治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