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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机动车交由申请人驾驶,由不符合规定的处罚人员随车指导的处罚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各执法大队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实施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使用教练车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申请人为自学直考人员的,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应当在自学用车上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受案 1、受案责任:对工作中发现尚不构成犯罪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调查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法制人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并将交通违法证据依法录入公安部统一的《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符合条件的可以要求听证等权利。
决定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数据错误或证据不足的,依程序修正。
送达 6、送达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滞纳金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3311305
受理地点
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各执法大队
投诉机构
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投诉电话
037763311305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