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机动车交由申请人驾驶,由不符合规定的处罚人员随车指导的处罚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各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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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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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使用教练车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申请人为自学直考人员的,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应当在自学用车上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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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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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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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03776331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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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各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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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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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331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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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