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紧急情况时在城市快速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处罚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各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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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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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二百元罚款。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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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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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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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03776331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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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各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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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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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331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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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