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具有助力装置的处罚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各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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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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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三条 擅自加大动力、提高速度、扩大外观尺寸等违反国家规定标准的具有助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五十一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 (二)醉酒驾车的; (三)驾驶时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四)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过规定速度行驶的; (五)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六)驾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具有助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可以约束至酒醒;对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除给予罚款处罚外,还应当责令其拆除加装的动力装置并予以收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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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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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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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03776331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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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各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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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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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331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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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