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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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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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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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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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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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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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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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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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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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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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婴儿父母《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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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二十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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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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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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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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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申请换、补领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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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地区务工、就读、居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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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十条准则》第二条证明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需交验下列证明材料之一:(一)居住证;(二)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的,可提供公安机关核验过的登记材料;(三)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工商执照等相关材料;(四)证明合法稳定就学的,需提供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五)证明合法稳定居住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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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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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公安局专题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