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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公安局关于拟对罪犯邹会三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03-19 来源:南阳市公安局 阅读次数: 【字体:

基本情况:罪犯邹会三,男,汉族,1964年03月18日出生,河南省灵宝县人,家住河南省灵宝县寺河乡上埝村。2021年5月27日因危险驾驶被西峡县人民法院西峡县人民法院(2021)豫1323刑初2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23年2月8日入西峡县看守所,刑期自2023年2月8日至2023年5月7日,在西峡县看守所留所服刑。

病情概况:该罪犯入所时,入所健康检查表显示既往病史有慢性肝病、贫血。2023年2月19日15时因肝病全身浮肿,到西峡县健和医院出所就医,检查后给予抗炎、营养、补血、止泻等药物应用对症治疗,经治疗2023年2月25日16时20分回所。目前邹会三贫血貌,皮肤黏膜黄染,腹部彭隆,双下肢水肿,按压凹陷,弹性功能下降。纳差,伴随腹泻症状大便次数增多,大便颜色成黑色。2023年3月13日南阳医专一附院对邹会三进行刑事医学鉴定,结论为:肝硬化(失代偿期);腹水;重度贫血;胆囊结石;甲状腺功能减退。

办理依据:罪犯本人向西峡县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申请,经西峡县看守所所务会初审通过,由西峡县公安局对罪犯相关法律文书、病情诊断、保证人资格审查等资料审核,罪犯邹会三患有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标准条件,西峡县公安局向南阳市公安局提出申请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经南阳市公安局审查,罪犯邹会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准予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规程》(公监管【2022】215号)第二条,公安机关可以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

如对上述公示情况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信函、约见等方式向南阳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反映。

联系电话:0377-61239912


南阳市公安局

2023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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