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结束征集】关于《南阳市网约房治安管理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加强和规范网约房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网约房经营健康有序发展为。根据工作安排,现将《南阳市网约房治安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zhangdong766667@163.com
二、信函:南阳市新华东路166号治安支队(网约房管理规定办公室)收。
三、电话:0377-61231233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和信封上注明“网约房治安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2月22日。
附件:南阳市网约房治安管理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主题词:南阳市 治安管理 管理规定 试行 公开 的通知- 点击收起详细信息
关于《南阳市网约房治安管理规定(试行)》意见征集时间少于30天相关情况的说明:
该文件主要为政府网站公示与书面征求意见结合,同时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征求意见,征集对象为市局直有关单位及其他单位。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后,在南阳市政府官网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具体为:1月19日,《意见》首次征求了市直有关单位和部门意见;市公安局第131次(2022年第七次)党委会议,会议研究南阳市网约房治安管理会议(试行); 随后按规定向南阳市司法局备案(宛公规备<2022>1号);2月15日,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月22日。
因办理时间紧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一周。但该《意见》几经征求意见修改完善,总体征求意见时间跨度已超过一个月。特此说明。
南阳市网约房治安管理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网约房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网约房经营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4号)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房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约房,是指通过互联网电商平台发布房源、接受预定,网上结算,除旅馆外提供住宿服务的城乡居民住房以及依法依规可提供住宿的其他场所。
第三条网约房治安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包容审慎、创新规范、共治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房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具体承担辖区内网约房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网约房产权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第六条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网约房经营者;
(二)发现网约房经营者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三)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四)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网约房经营:
(一)违法建筑或者地下空间;
(二)移动性或者临时性构筑物;
(三)厨卫间、阳台、过道等改造成的居住空间;
(四)依法不得作为网约房经营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网约房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网约房有合法使用权,在网约房电商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向公安派出所报送网约房信息,包括网约房基本情况说明(详细地址、产权人、房间及床位数、面积)、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等,并就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二)提供用于居住的网约房应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并符合建筑、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相关技术规范;
(三)应当安装使用网约房治安管理系统;
(四)发现网约房内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处置;
(五)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第九条利用旅馆业从事犯罪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不得从事网约房经营活动。
第九条 南阳市公安局建设全市统一的网约房治安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提供网约房申报登记、住宿人员治安信息等传输接口便利服务。
第十条 公安机关对纳入登记的网约房经营者进行法律责任告知,发放登记标识。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约房电商平台不得发布网约房源信息。已经发布的,应当及时撤销:
(一)网约房经营者未提供登记标识;
(二)提供的房源信息及相关材料不真实;
(三)本规定的第六条、第八条所列情形;
(四)其他依法不得发布或者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十二条网约房经营者、网约房电商平台应当参加公安机关安全防范培训,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和安全防范指导,及时整改安全隐患,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执法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网约房经营者、提供入住人员信息登记服务的网约房电商平台不得向未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提供住宿服务。
接纳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住宿时,应当确认有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无前述人员陪同的,应当及时与其父母、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所在学校联系。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网约房经营者、网约房电商平台应当依法保护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公安机关依法要求提供有关数据信息的,网约房电商平台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五条 网约房入住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经网约房经营者或者网约房电商平台实名核验后入住;
(二)遵守社会公序良俗,不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留客住宿或者私下转让床位;
(三)不得利用网约房实施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网约房。
(五)不得利用网约房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开展网约房安全管理,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网约房经营者、网约房电商平台落实治安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开展安全防范培训;
(二)对网约房经营者、网约房电商平台经营活动开展治安检查,及时督促整改治安隐患;
(三)向网约房经营者、网约房电商平台提供人员信息核查、治安风险提示等服务;
(四)对网约房电商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进行抽查,并适时对网约房经营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及时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网约房产权人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按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网约房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网约房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网约房入住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四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非法泄露、使用查询相关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网约房平台经营者、网约房经营者及相关工作人员对经营期间获取的个人信息应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或向他人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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